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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本局文書處理作業, 防止洩密情事發生,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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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局各單位除受領之機密資料應按原機密等級區分外,本局創稿之保 密資料,依文書管理手冊規定區分為國家機密文書及一般機密文書, 國家機密文書等級區分為「絕對機密」、「極機密」、「機密」三級 ,保密規定依國家機密保護法及其施行細則辦理;一般機密文書保密 規定依文書管理手冊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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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局文書處理資料,包括個人資料檔案、正在調(檢)查或處理中之資 料、採購及發包相關資料、人事甄審考績及未公佈前之文書、人民檢 舉案件相關資料、會議決定之機密事項資料、及其他依法令應行保密 資料或經承辦人員審酌資料內容,認有保密必要者,一律以「密件」 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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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局各單位處理文書資料,應在辦公處所辦理,不得擅自攜出、隨意 散置、出示他人或對外提供。各單位答覆議會索取資料函,應以府函 二層決行,答覆個別議員,則以局函處理,如需提供業務相關資料, 則應注意保密相關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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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局各單位處理之文書資料,若因業務需要,必須以傳真機傳送時, 應先撥通電話確認接收單位與人員後再行傳送,傳送完畢應核對張數 ,並嚴禁使用自動傳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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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局各單位人員下班、差假或臨時離開辦公室時,應將文書資料及公 文收藏於辦公桌抽屜或公文櫃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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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局機密公文陳核、送會及傳遞交換作業,應依規定以「機密文書送 文袋」密封並加封籤後,置放於公文傳遞箱或公文袋內,並避免遞送 過程中發生遺失、洩密或污損等情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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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製作機密文書所用之草稿、影印紙等材料或光碟、電腦檔案(備份檔 案),若無保存必要時,承辦人員應即銷毀,不得任意丟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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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保有個人資料檔案之單位,應依相關法令辦理機密維護事項,防止個 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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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局各單位辦理採購業務,不得洩漏應保守秘密之採購資訊,對於採 購文件之保存,更應注意保密措施並妥善保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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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局重要會議決定之機密事項資料,應研採相關保密措施,以加強 辦理機密維護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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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局各單位承辦人員若發現承辦或保管之機密文書資料已洩漏、遺 失或判斷可能洩漏、遺失時,應即報告直屬主管查明處理,並研採 補救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