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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要求申請案之該幢建築物達到公共安全避難逃生最基本需求,特訂定本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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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原則處理對象為變更使用執照申請案之申請用途係屬維護公共安全方案營建管理執行計畫中之第一、二順序執行對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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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涉及下列各項之違建暨違規部分應由申請人於變更使用執照申請案核准前自行協調拆除完竣,並檢附拆除後相片附卷為憑;無法拆除者則暫緩核准。 (一)地面層出入口有阻礙(封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以下簡稱同編)第九十條、第九十條之一規定出入口寬度之違建者(不包括遮雨棚架……等無礙逃生之設施)。 (二)屋頂平台有違反同編第九十九條避難面積之違建者(如有違反,應拆除部分違建使其避難面積達建築面積二分之一),如以走道連接避難平台者,走道有效寬度須大於樓梯寬度;以無開口之防火牆及防火樓版區劃分隔為他楝建築者,屋頂平台得僅就該棟檢討(申請範圍位於地面層、地下層、或三樓以下與地面層同一戶可經由該戶室內梯自地面層直接避難逃生者免檢討此項)。 (三)直通樓梯範圍內有阻礙同編法定樓梯寬度之違建者(可不經由直通樓梯而直接避難逃生者免檢討此項)。 (四)內外牆裝飾物封閉開口嚴重影響民眾避難逃生及消防救災者。 (五)防火間隔違建者。 (六)廣告物未申請許可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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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前點以外之違章建築,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規定續處,免要求併案拆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