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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
臺中市廣告車輛違規停放移置及保管自治條例(原繼續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0 年 06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0001102983號公告 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交通類/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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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第 1 條
臺中市為管理廣告車停放,以維護停車秩序及市容景觀,特制定本自治條
例。
第 2 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執行單位為臺中市政府交通處。
第 3 條
車輛於本體以外有廣告行為而停放於道路者,應予移置或保管。
第 4 條
本自治條例所執行車輛移置保管、收費標準、申訴及賠償,依臺中市違規
車輛移置保管及處理辦法辦理。
第 5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