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地方稅務局辦理九十八年地方稅延期或分期繳納作業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2 月 16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地方稅務局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臺中市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依據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六條規定
    辦理九十八年地方稅延期或分期繳納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納稅義務人對本市九十八年定期開徵之地價稅、房屋稅、娛樂稅、使
    用牌照稅及彙總繳納之印花稅,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申請延期或分期
    繳納:
(一)營利事業:九十七年七至十二月自動報繳銷售額總計較前一年同期
      減少百分之三十以上者。
(二)個人:九十七年七月至九十八年各稅繳納期限內曾領取失業給付者
      。
三、符合前點規定之納稅義務人應於繳納期間屆滿前,填具申請書檢附下
    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營利事業:原繳款書及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二)個人:原繳款書及失業給付核定通知書。
四、延期或分期繳納標準如下:
(一)地價稅延長繳納期限至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二)房屋稅:坐落本市房屋應納稅額合計依下列標準延期或分期繳納,
      分期者為每期一個月。
      1.未滿新臺幣二十萬元者,得延期一至三個月或分三期繳納。
      2.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者,得延期一至六個月或分六期繳納。
(三)印花稅(限彙總繳納案件)稅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得延期一至
      二個月繳納;新臺幣十萬元以上者,得延期二至四個月繳納。
(四)娛樂稅稅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得延期一至二個月繳納;新臺幣
      十萬元以上者,得延期二至四個月繳納。
(五)使用牌照稅:
      1.營利事業應納稅額合計在新臺幣三萬元以上者,九十八年四月開
        徵案件,得延期至九十八年八月三十一日繳納;九十八年十月開
        徵之營業用車輛,得延期至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日繳納。
      2.個人及其配偶或二親等內直系親屬其中一人領有失業給付者,九
        十八年四月開徵案件,得延期至九十八年八月三十一日繳納。
五、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房屋稅、地價稅及使用牌照稅,辦理不動產
    移轉、車輛過戶或異動登記時,仍應依房屋稅條例、土地稅法及使用
    牌照稅法等規定,就未繳清之餘額稅款,一次繳清。
六、本要點奉臺中市政府核准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