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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依據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六條規定 辦理九十八年地方稅延期或分期繳納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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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納稅義務人對本市九十八年定期開徵之地價稅、房屋稅、娛樂稅、使 用牌照稅及彙總繳納之印花稅,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申請延期或分期 繳納: (一)營利事業:九十七年七至十二月自動報繳銷售額總計較前一年同期 減少百分之三十以上者。 (二)個人:九十七年七月至九十八年各稅繳納期限內曾領取失業給付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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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符合前點規定之納稅義務人應於繳納期間屆滿前,填具申請書檢附下 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營利事業:原繳款書及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二)個人:原繳款書及失業給付核定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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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延期或分期繳納標準如下: (一)地價稅延長繳納期限至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二)房屋稅:坐落本市房屋應納稅額合計依下列標準延期或分期繳納, 分期者為每期一個月。 1.未滿新臺幣二十萬元者,得延期一至三個月或分三期繳納。 2.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者,得延期一至六個月或分六期繳納。 (三)印花稅(限彙總繳納案件)稅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得延期一至 二個月繳納;新臺幣十萬元以上者,得延期二至四個月繳納。 (四)娛樂稅稅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得延期一至二個月繳納;新臺幣 十萬元以上者,得延期二至四個月繳納。 (五)使用牌照稅: 1.營利事業應納稅額合計在新臺幣三萬元以上者,九十八年四月開 徵案件,得延期至九十八年八月三十一日繳納;九十八年十月開 徵之營業用車輛,得延期至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日繳納。 2.個人及其配偶或二親等內直系親屬其中一人領有失業給付者,九 十八年四月開徵案件,得延期至九十八年八月三十一日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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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房屋稅、地價稅及使用牌照稅,辦理不動產 移轉、車輛過戶或異動登記時,仍應依房屋稅條例、土地稅法及使用 牌照稅法等規定,就未繳清之餘額稅款,一次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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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要點奉臺中市政府核准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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