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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有效執行道路交通管理,防制貨車超載,依法加強稽查取締,確保道路、橋樑及路面工程設施,以維護交通秩序及交通安全,特訂定本
 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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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卸貨場由各鄉鎮市公所提供適當公地負責管理,交由警察局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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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卸貨場處理超載之貨車,應責令駕駛人自行另僱他車前來,當場將貨直接分裝於他車內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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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卸貨場處理超載之貨車、駕駛人如將貨物卸於地面者,應先由駕駛人填具聲明書 (格武如附件) ,聲明卸後之貨物,由駕駛人自行負責:
 如逾二小時以上未載走者,全部以拋棄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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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分裝時如需械具,應由駕駛人或貨主、車主自行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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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卸貨場逾二小時以上之拋棄貨物,為清理場地,砂石類物品由警察局通知工務局負責處理,其餘物品通知鄉鎮市公所負責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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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工務局、鄉鎮市公所處理拋棄貨物,採公開壓 (銷) 毀或用於公共設施,公共工程填土等為原則,不得販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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