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00:0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執行貨車超載卸貨物處理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1 年 03 月 07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警政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為有效執行道路交通管理,防制貨車超載,依法加強稽查取締,確保
    道路、橋樑及路面工程設施,以維護交通秩序及交通安全,特訂定本
    要點。
二、卸貨場由各鄉鎮市公所提供適當公地負責管理,交由警察局使用。
三、卸貨場處理超載之貨車,應責令駕駛人自行另僱他車前來,當場將貨
    直接分裝於他車內為原則。
四、卸貨場處理超載之貨車、駕駛人如將貨物卸於地面者,應先由駕駛人
    填具聲明書 (格武如附件) ,聲明卸後之貨物,由駕駛人自行負責:
    如逾二小時以上未載走者,全部以拋棄物處理。
五、分裝時如需械具,應由駕駛人或貨主、車主自行準備。
六、卸貨場逾二小時以上之拋棄貨物,為清理場地,砂石類物品由警察局
    通知工務局負責處理,其餘物品通知鄉鎮市公所負責處理。
七、工務局、鄉鎮市公所處理拋棄貨物,採公開壓 (銷) 毀或用於公共設
    施,公共工程填土等為原則,不得販售。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