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臺中縣以下簡稱本縣區段徵收業務, 集中運用籌措之經費,加強財務收支管理與監督,特設置臺中縣區段徵收 作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準用同法第二十 一條規定制定本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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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本縣各區段徵收案應於本基金下分別設置,以本府為主管機關,本府地政 處為執行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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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本基金為作業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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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本基金設立期間,自各該區段徵收案之基金奉准設立之日起至各該區段徵 收案開發完成辦理財務結算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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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本基金來源如下: 一、本府取得土地處分收入。 二、向地方建設基金貸款。 三、向本縣平均地權基金貸款。 四、向金融機構貸款。 五、本基金孳息。 六、政府補助收入。 七、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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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本基金應在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儲存並委託該金融機構承辦收支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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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工程費用:包括道路、橋樑、溝渠、地下管道、鄰里公園、廣場、綠 地等公共設施之規劃設計費、施工費、材料費、工程管理及整地費。 二、地價補償費:包括徵收私有土地之現金補償地價、有償撥用公地地價 及無償撥用公有出租土地補償承租人地價。 三、土地整地費:包括土地改良物或墳墓拆遷補償費、動力或機械設備或 人口遷補助費、營業損失補助費、自動拆除獎勵金、加成補償金、地 籍整理費、救濟金及辦理土地整理必要之業務費。 四、貸款利息。 五、其他有關辦理各區段徵收案所需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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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
本基金於結算後之盈虧,依照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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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
本基金有關預算之編製、執行與年度決算之編製,依預算法、會計法、決 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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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
本基金收支情形,應按期編製會計報表分送本府主計處及各有關機關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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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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