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臺中市 (以下簡稱本市) 為改善本市殯葬設施鄰近地區之居住環境及生活 品質,以回饋地方,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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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本自治條例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殯葬設施:本市殯儀館、火化場及第十三公墓。 二、回饋地區: (一) 殯儀館:本市北區邱厝里、金龍里及五常里。 (二) 火化場及第十三公墓:本市西屯區筏子溪以西各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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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本市殯葬管理所每年應提撥上年度歲計結餘百分之十作為回饋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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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回饋經費運用範圍如下: 一、回饋地區公共設施之興建及維護管理事項。 二、回饋地區環境衛生或環境美化事項。 三、回饋地區醫療保健事項。 四、回饋地區教育文化事項。 五、回饋地區環境監測事項。 六、社區總體營造活動事項。 七、其他有關費用。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使用經費不得低於百分之六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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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臺中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審核回饋經費之分配及運用,得設臺中市 殯葬設施回饋地方審核委員會,其設置要點由本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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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回饋經費由本市殯葬管理所估算後,邀集北區區公所、西屯區區公所及回 饋地區各里相關代表協商經費用途,再交由區公所編列預算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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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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