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本規則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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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本規則所稱私有歷史建築、聚落、文化景觀,係指經臺中市政府依文化資 產保存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五十四條規定登錄之私有歷史建 築、聚落、文化景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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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私有歷史建築、聚落、文化景觀及其所定著土地,其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徵 標準如下: 一、地價稅減徵百分之三十。 二、房屋稅減徵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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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臺中市文化局應於私有歷史建築、聚落、文化景觀登錄後三十日內,將建 物及基地坐落面積通知臺中市稅捐稽徵處。登錄有變更、註銷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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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私有歷史建築、聚落、文化景觀,自登錄當年期起減徵地價稅,登錄當月 起減徵房屋稅;減徵原因變更或消滅者,地價稅自次年期起變更或恢復徵 收,房屋稅自次月起變更或恢復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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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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