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臺中市 (以下簡稱本市) 為管制爆竹煙火之施放,以維護公共安全及安寧 ,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十五條規定,制定本自治條 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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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管理機關為本市 消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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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施放爆竹煙火應依其產品使用說明為之。 飛行類及升空類之一般爆竹煙火應垂直對空施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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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本市區外保安林禁止施放高空煙火及飛行類、升空類之一般爆竹煙火。但 經本府專案許可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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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每日零時至六時不得施放高空煙火及飛行類、升空類之一般爆竹煙火。但 經本府專案許可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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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施放一般爆竹煙火達中央主管機關所訂管制量以上者,應經本府專案許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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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
前三條專案許可之申請,應由其負責人於施放五日前,檢具施放爆竹煙火 目的、時間、地點、來源、種類、數量及安全防護措施等文件資料,向管 理機關提出,經本府發給許可文件後,始得施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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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
違反第三條至第六條規定者,按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 款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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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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