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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垃圾處理場所回饋地方經費運用審核委員會設置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3 月 03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環境保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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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核本市垃圾處理場所回饋地方經費
    之運用,特依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垃圾處理場所回饋地方自治條
    例第七條規定,設本市垃圾處理場所回饋地方經費運用審核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審核回饋地區回饋地方經費之執行計畫。
(二)其他回饋地方經費運用事項之審核。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市環境保護局局長
    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市環境保護局副局長兼任,其餘委員七
    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兼之:
(一)本市環境保護局秘書。
(二)本府建設處科長級以上人員一人。
(三)本市環境保護局垃圾處理場場長。
(四)本市環境保護局行政科科長。
(五)本市環境保護局會計科科長。
(六)本市南屯區公所及西屯區公所課長級以上人員各一人。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派兼之。
四、本委員會每月召開定期會議一次,並得視需要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
    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擔任
    主席,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
    人為主席。
五、本委員會召開會議時,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委員
    三分之二同意始得決議。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
六、本委員會召開會議時得視需要邀請相關單位(機關)派員列席,並得
    視需要邀請回饋地區里長或代表列席說明。
七、本委員會置總幹事一人,幹事一人,由本市環境保護局派員兼之。
八、本委員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九、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市環境保護局於回饋地方經費項下編列預算支
    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