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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文化局春秋藝術季活動申請作業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12 月 18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文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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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文化局 (以下簡稱本局) 為推展表演藝術,扶植優秀表演團體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獎助對象為音樂類、舞蹈類、戲劇類等三種表演藝術團體。
三、春秋藝術季活動分兩季辦理,表演藝術團體應依下列時間提出申請:
 (一) 春季:每年七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受理次年一月至六月的節目之申
      請。
 (二) 秋季:每年一月二日至三月三十一日受理該年七月至十二月的節目
      之申請。
四、申請春秋藝術季活動者,應檢附下列文件送本局審核:
 (一) 申請書:一份
 (二) 企畫書:五份 (。五份企畫書內容需一致) 。
 (三) 企畫書內容應包含:
      1 、節目名稱 (需與場地登記申請時相同) 。
      2 、節目內容。
      3 、辦理單位與聯絡人(電話、連絡地址)。
      4 、演出團體或演出者簡介。
      5 、演出檔期及場地、票價。
      6 、預算表。
      7 、照片。
 (四) 有彩排或演出錄影帶或錄音帶者,得提供錄影帶或錄音帶。
      經審核通過之表演藝術團體,得於表演期間免費使用中山堂。
五、本局得設評審委員會審核表演藝術團體活動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