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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文化局 (以下簡稱本局) 為推展表演藝術,扶植優秀表演團體 ,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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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獎助對象為音樂類、舞蹈類、戲劇類等三種表演藝術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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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春秋藝術季活動分兩季辦理,表演藝術團體應依下列時間提出申請: (一) 春季:每年七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受理次年一月至六月的節目之申 請。 (二) 秋季:每年一月二日至三月三十一日受理該年七月至十二月的節目 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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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春秋藝術季活動者,應檢附下列文件送本局審核: (一) 申請書:一份 (二) 企畫書:五份 (。五份企畫書內容需一致) 。 (三) 企畫書內容應包含: 1 、節目名稱 (需與場地登記申請時相同) 。 2 、節目內容。 3 、辦理單位與聯絡人(電話、連絡地址)。 4 、演出團體或演出者簡介。 5 、演出檔期及場地、票價。 6 、預算表。 7 、照片。 (四) 有彩排或演出錄影帶或錄音帶者,得提供錄影帶或錄音帶。 經審核通過之表演藝術團體,得於表演期間免費使用中山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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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局得設評審委員會審核表演藝術團體活動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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