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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本市重大災害古蹟之應變事宜, 特依古蹟及歷史建築重大災害古蹟應變處理辦法第三條規定,訂定本 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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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府設重大災害古蹟緊急應變處理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其任務 如下: (一)重大災害現場勘查。 (二)提供重大災害及其範圍認定之諮詢及建議。 (三)研提緊急應變措施及臨時處置方案。 (四)協助審查及執行緊急應變處理有關事項。 (五)其他與緊急應變處理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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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市長兼任之,並置委員十三人,由市長就下 列人員聘(派)兼任: (一)本府財政處處長。 (二)本府建設處處長。 (三)本府都市發展處處長。 (四)本府主計處處長。 (五)本市文化局局長。 (六)本市警察局局長。 (七)本市消防局局長。 (八)其他具有古蹟、災害防救經驗之學者、專家,於重大災害緊急事件 發生後,遴聘本府「古蹟、歷史建築、聚落及文化景觀審議委員會 」外聘委員 6 名擔任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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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召開會議時,得邀請專家學者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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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置幹事若干人,處理本小組相關事務,並由本市文化局派員兼 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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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小組於重大災害發生時,視情況需要由召集人召開會議並為會議主 席;召集人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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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學者、專家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交通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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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市文化局編列經費支應或由相關科目項下支應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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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歷史建築、聚落及文化景觀重大災害緊急應變處理,得準用本要點規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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