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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九條公有建 築物及重大公共工程公共藝術設置計畫,落實公共藝術之推動與執行 ,依據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二條規定,設臺中市公共藝術審議會(以 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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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指辦理藝術創作、策展、民眾參與、 教育推廣、管理維護及其他相關事宜之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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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之職掌如下: (一)本市公共藝術之整體規劃。 (二)本市公共藝術設置計畫之諮詢、會勘、審議及核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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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除當然委員外,其任期二年,由本府就下 列人士遴聘組成之: (一)臺中市市長或副市長一人為召集人,文化局局長為副召集人,召集 人及副召集人均為當然委員。 (二)藝術創作、藝術行政、藝術評論、應用藝術、藝術教育之專業人士 至少一人。 (三) 都市設計、建築設計、景觀造園之專業人士至少一人。 (四)文化、社區營造或公益團體代表、法律專家或其他專業領域至少一 人。 (五)相關機關代表,不得超過委員總人數四分之一人。 本會委員任期屆滿得因應需要續聘之,但每任期應至少三分之一委員 為新任。其連任以二期為限,機關、團體代表隨其職位之異動由該機 關、團體另行推薦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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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置工作執行小組,負責相關的行政作業,由本市文化局副局長擔 任執行秘書,下置幹事五人,計本市文化局三人、本府都市發展處都 市更新發展科一人、本府建設處景觀工程科一人兼任,承召集人之命 ,處理會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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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會議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 因故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之,並須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 能開議。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未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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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視業務需要,得邀請專家學者或相關人士列席報告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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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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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會所需出席費、審查費等經費由本市文化局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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