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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公共藝術審議會設置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6 月 02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文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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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九條公有建
    築物及重大公共工程公共藝術設置計畫,落實公共藝術之推動與執行
    ,依據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二條規定,設臺中市公共藝術審議會(以
    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指辦理藝術創作、策展、民眾參與、
    教育推廣、管理維護及其他相關事宜之方案。
三、本會之職掌如下: 
(一)本市公共藝術之整體規劃。 
(二)本市公共藝術設置計畫之諮詢、會勘、審議及核定之事項。
四、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除當然委員外,其任期二年,由本府就下
    列人士遴聘組成之:
(一)臺中市市長或副市長一人為召集人,文化局局長為副召集人,召集
      人及副召集人均為當然委員。
(二)藝術創作、藝術行政、藝術評論、應用藝術、藝術教育之專業人士
      至少一人。
(三) 都市設計、建築設計、景觀造園之專業人士至少一人。 
(四)文化、社區營造或公益團體代表、法律專家或其他專業領域至少一
      人。
(五)相關機關代表,不得超過委員總人數四分之一人。 
    本會委員任期屆滿得因應需要續聘之,但每任期應至少三分之一委員
    為新任。其連任以二期為限,機關、團體代表隨其職位之異動由該機
    關、團體另行推薦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五、本會置工作執行小組,負責相關的行政作業,由本市文化局副局長擔
    任執行秘書,下置幹事五人,計本市文化局三人、本府都市發展處都
    市更新發展科一人、本府建設處景觀工程科一人兼任,承召集人之命
    ,處理會務。
六、本會會議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
    因故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之,並須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
    能開議。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未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
    理。
七、本會視業務需要,得邀請專家學者或相關人士列席報告陳述意見。
八、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九、本會所需出席費、審查費等經費由本市文化局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