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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地政士獎勵作業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7 月 31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地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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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辦理地政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
    十二條規定之獎勵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對象為經本府核發開業執照之地政士(以下簡稱地政士)。
三、地政士於本市開業滿二年,並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府得依本法第四
    十二條第一款予以獎勵:
(一)在本市代理申請土地登記及測量案件,連續二年以上合計達二百四
      十件以上,而其補正比率未超過二十分之一且駁回比率未超過三十
      分之一。
(二)在本市代理申請土地登記及測量案件,連續二年以上合計達一百二
      十件以上,無補正、駁回紀錄。
四、地政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府得依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予以獎勵
    :
(一)對地政作業方法提出重大改進措施,經本府採行。
(二)對地政法令研提修正意見,經本府採行。
(三)對外公開發表地政有關專門研究或著作,其論點與見解經本府採行
      者且對本市地政業務有重大貢獻。
五、地政士舉發虛偽之土地登記或測量案件,確能防止犯罪行為,保障人
    民財產權益,影響屬全市性者,本府得依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三款予以
    獎勵。
六、地政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府得依本法第四十二條第四款規定予以
    獎勵:
(一)志願參與地政機關為民服務工作,達三百小時以上,且服務成績優
      良。
(二)義務推行地政教育二年以上,成績優良。
(三)協助解決不動產糾紛案,成效卓著。
(四)提供各地政事務所詳實不動產市場交易價格相關資訊每年達五十件
      以上。
七、地政士三年內曾違反本法第四十四條各款規定受懲戒處分者,不予獎
    勵。
八、地政士符合第三點規定者,應由本人填具申請書,檢附相關資料,於
    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向本府提出申請。
    地政士符合於第四點至第六點規定者,應由所屬地政士公會填具推薦
    書,檢附相關資料,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向本府推薦。
九、本府受理申請或推薦後,應由本府地政處先行書面審核,並送臺中市
    地政士獎懲委員會議決二十名,報請本府予以獎勵,前十名由本府發
    給金質獎獎牌一面。後十名由本府發給獎狀一紙,均由本府公開表揚
    。成績特別優異者,並由本府報請內政部獎勵。
十、本要點書表格式,由本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