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本自治條例依房屋稅條例第六條規定制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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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臺中市房屋稅徵收率規定如下: 一、住家用房屋其現值百分之一點二。 二、私立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及人民團體等非營業用房屋,其現 值百分之二。 三、營業用房屋其現值百分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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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依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按營業用房屋減半徵收。 前項所稱依法登記之工廠,係指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登記之工廠;所稱供直 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係指從事生產所必需之建物、倉庫、冷凍廠及研 究化驗室等房屋。 工廠管理輔導法公布施行前,依工廠設立登記規則登記之工廠,於所有權 人未變更且維持原來使用情形者,視同前項之工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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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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