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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原繼續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12 月 27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0 年 06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0001183196號公告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財政類/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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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自治條例依房屋稅條例第六條規定制定之。
第 2 條
臺中市房屋稅徵收率規定如下:
一、住家用房屋其現值百分之一點二。
二、私立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及人民團體等非營業用房屋,其現
    值百分之二。
三、營業用房屋其現值百分之三。

第 3 條
依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按營業用房屋減半徵收。
前項所稱依法登記之工廠,係指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登記之工廠;所稱供直
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係指從事生產所必需之建物、倉庫、冷凍廠及研
究化驗室等房屋。
工廠管理輔導法公布施行前,依工廠設立登記規則登記之工廠,於所有權
人未變更且維持原來使用情形者,視同前項之工廠。
第 4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