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 | 
本自治條例依房屋稅條例第六條規定制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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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 2 條 | 
臺中市房屋稅徵收率規定如下:一、住家用房屋其現值百分之一點二。
 二、私立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及人民團體等非營業用房屋,其現
 值百分之二。
 三、營業用房屋其現值百分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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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 3 條 | 
依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按營業用房屋減半徵收。前項所稱依法登記之工廠,係指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登記之工廠;所稱供直
 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係指從事生產所必需之建物、倉庫、冷凍廠及研
 究化驗室等房屋。
 工廠管理輔導法公布施行前,依工廠設立登記規則登記之工廠,於所有權
 人未變更且維持原來使用情形者,視同前項之工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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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 4 條 |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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