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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管線工程統一挖補作業基金收支保管運用自治條例(原繼續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86 年 03 月 11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0 年 10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0002054043號 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建設類/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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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臺中市為推動市區道路管線工程統一挖補業務,集中運用代辦作業經費,
加強財務管理與監督,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 2 條
臺中市管線工程統一挖補作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以臺中市政府(以
下簡稱本府)為主管機關,建設處為執行單位。
第 3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由本府投資新臺幣
一百萬元。
第 4 條
本基金來源如下:
一、各級管線單位、私人、公民營公司團體繳交本府代辦管溝柏油路面補
    修費用。
二、各級管線單位、私人、公民營公司團體繳交本府代辦管線埋設及挖補
    費用。
三、政府補助及協助收入。
四、本基金孳息收入。
五、私人或團體捐贈之研究、規劃經費。
六、其他收入。
第 5 條
本基金在行庫設立專戶存儲。
第 6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代辦各類管線(路)埋設及挖補工程。
二、代辦各類管線工程柏油路面補修。
三、市區道路刨除、翻修、封層工程。
四、道路人、手孔蓋升降、標線繪製等交通改善工程。
五、各項代辦工程之管理費。
六、臺中市挖路聯合服務中心所需設備費、業務費及人事費。
七、其他有關道路管理工作所需之經費。
第 7 條
本基金結束若有剩餘,得繳入市庫;其繳入款項限供道路維護及養護用途

第 8 條
本基金預算會計處理,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公庫法、審計法及
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9 條
本基金收支情形,應按月編製報表,分送本府主計室及審計部臺灣省臺中
市審計室。
第 10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