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臺中市為推動市區道路管線工程統一挖補業務,集中運用代辦作業經費, 加強財務管理與監督,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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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臺中市管線工程統一挖補作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以臺中市政府(以 下簡稱本府)為主管機關,建設處為執行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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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由本府投資新臺幣 一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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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本基金來源如下: 一、各級管線單位、私人、公民營公司團體繳交本府代辦管溝柏油路面補 修費用。 二、各級管線單位、私人、公民營公司團體繳交本府代辦管線埋設及挖補 費用。 三、政府補助及協助收入。 四、本基金孳息收入。 五、私人或團體捐贈之研究、規劃經費。 六、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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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本基金在行庫設立專戶存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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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代辦各類管線(路)埋設及挖補工程。 二、代辦各類管線工程柏油路面補修。 三、市區道路刨除、翻修、封層工程。 四、道路人、手孔蓋升降、標線繪製等交通改善工程。 五、各項代辦工程之管理費。 六、臺中市挖路聯合服務中心所需設備費、業務費及人事費。 七、其他有關道路管理工作所需之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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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
本基金結束若有剩餘,得繳入市庫;其繳入款項限供道路維護及養護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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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
本基金預算會計處理,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公庫法、審計法及 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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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
本基金收支情形,應按月編製報表,分送本府主計室及審計部臺灣省臺中 市審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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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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