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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地方教育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原繼續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11 月 22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0 年 06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0001205203號公告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教育類/自治條例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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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廣納各項教育資源,均衡各項教育資源分配,促進教育健全發展,提昇教育經費運用績效,特依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十三條規定,設置臺中市教育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 2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目所定之特別收入基金,以本府為主管機關,管理單位為本府教育處。
第 3 條

本基金之資金來源如下:
一、本府依預算程序編列撥充之款項收入。
二、學雜費收入,不含家長捐款、家長費、班費、午餐費、合作社收支。
三、學校場地設備管理收入。
四、中央政府補助教育經費收入。
五、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六、個人或團體之捐贈經捐贈人指定納入基金之收入為限。
七、學校資源回收變賣收入。
八、其他收入。
前項基金來源不含學校自行代收代付之收支款項。

第 4 條
本基金之資金用途如下:
一、教育行政支出。
二、所屬教育機構或學校支出。

三、教育活動支出。

四、教育研究支出。

五、教育補助及獎勵支出。

六、增置、擴充及改良資產支出。
七、其他教育支出。
第 5 條
本基金應編列附屬單位預算。
  前項預算之編製及執行、決算之編造及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6 條
本基金應於本府市庫代理銀行設立專戶存管、循環運用。
第 7 條
本基金無存續必要時,應予結束並辦理決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市庫。
第 8 條
(刪除)
第 9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