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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辦理學生國際交流實施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3 月 10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教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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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本市市立中等學校之學生參與國
    際交流,培養世界觀並加強國際友誼,以推動國民外交,特訂定本要
    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主辦單位為本府教育處 。
三、本市市立中等學校之學生,符合下列資格者,得申請為國際交流學生
    :
(一)就讀本市市立國中二年級以上學生。 
(二)學業成績為全班前百分之五十,品德優良、貝備才藝者。 
(三)外語能力佳。
四、本市各市立高級中學應輪流協助辦理國際交流學生活動,其辦理事項
    如下:
(一)前往國際交流學校之選定。 
(二)本市國際交流學生之甄選。 
(三)隨行教職員之遴選。 
(四)國際交流學生食宿、交通之安排。 
(五)國際交流學生之學習課程及參訪活動之安排。 
(六)國際交流學生其他事務之協助。
五、國際交流學生所需費用,由學生自行負擔,但本府得就學生及隨行教
    職員前往國外來回機票及活動期間之食宿、交通、保險等支出酌予補
    助。
    前項補助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六、本市國際交流學生應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撰寫心得報告交由承辦
    學校併同辦理成果報告,送本府備查。
七、承辦學校辦理國際交流學生活動,有需委託旅遊機構或遊學代辦時,
    應選擇信譽良好之合格業者,並簽訂契約及辦理旅行平安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