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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上班時間飲酒及酒後駕車懲處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4 月 17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人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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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禁止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於上班
    或午休時間飲酒、酒後滋事及酒後駕車,以端正紀律,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員工係指本府各單位及所屬機關學校之公務人員、教職員
    、工友、技工、駕駛及各種臨時人員。
三、員工於上班或午休時間飲酒之懲處如下:
(一)上班時間:記過一次並曠職登記。  
(二)午休時間:記過一次。 
(三)酒後於上班時間滋事者,檢情節記過二次以上。
四、員工酒後駕車經警察舉發或肇事者之懲處如下:  
(一)經警察舉發者: 
      1.上班時間:記過二次並曠職登記。  
      2.午休時間:記過二次。 
      3.非上班時間:記過一次。 
(二)肇事:
      1.上班時間:記大過一次並曠職登記。  
      2.午休時間:記大過一次。 
      3.非上班時間:記過二次。
五、臨時人員有前二點之情事者,除依規定懲處外,並列入續聘僱參考。
    但上班時間酒後駕車肇事者,應予解聘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