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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辦理下水道工程使用土地支付償金暨補償費標準(原繼續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3 月 02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0002110613號 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建設類/自治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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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下水道法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所稱償金係指下水道機構因工程上之必要在公、私有土地下埋設管
渠或其他設備,支付使用土地之費用。
償金不論使用年數長短一次發給土地所有人,面積以埋設物投影面積一.
五倍計算,按施工當年公告土地現值百分之五支付。

第 3 條
本標準所稱補償係指下水道機構因勘查、測量、施工或維護下水道,臨時
使用公、私有土地時,對於提供使用土地因受損害所支付之補償、使用費

補償費之計算,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  地上物部份:其屬建築改良物及農林作物者,比照臺中市舉辦公共工
    程建築及農作改良物拆遷補償有關規定辦理。
二  土地臨時使用費:其費率計算標準依臺中市市有地短期使用要點辦理
    支付,其使用面積以工程使用範圍為準。

第 4 條
下水道機構於施工完成後,如需要擴大所埋設管渠或其他設備,應補足償
金差額。

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