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本標準依下水道法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
本標準所稱償金係指下水道機構因工程上之必要在公、私有土地下埋設管 渠或其他設備,支付使用土地之費用。 償金不論使用年數長短一次發給土地所有人,面積以埋設物投影面積一. 五倍計算,按施工當年公告土地現值百分之五支付。
|
第 3 條 |
本標準所稱補償係指下水道機構因勘查、測量、施工或維護下水道,臨時 使用公、私有土地時,對於提供使用土地因受損害所支付之補償、使用費 。 補償費之計算,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 地上物部份:其屬建築改良物及農林作物者,比照臺中市舉辦公共工 程建築及農作改良物拆遷補償有關規定辦理。 二 土地臨時使用費:其費率計算標準依臺中市市有地短期使用要點辦理 支付,其使用面積以工程使用範圍為準。
|
第 4 條 |
下水道機構於施工完成後,如需要擴大所埋設管渠或其他設備,應補足償 金差額。
|
第 5 條 |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