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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縣公共停車場建設基金收支保管運用自治條例(原繼續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81 年 08 月 21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0 年 07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0001319053號公告 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交通類/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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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臺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推動興建公共停車場解決都市停車場需求
,設置公共停車場建設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 並準用預算法第十九條之
規定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自治條例之規定辦理。
第三條
本基金為非營業循環基金,以本府為主管機關,本府交通旅遊處為主辦單位。
第四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政府提撥之專款。
二、公有路外停車場投資分成收入。
三、公有路邊停車場分成收入。
四、違規停車移置費。
五、基金之孳息收入。
六、私人或團體之捐贈。
七、其他相關收入。
前項基金收入應於省屬行庫開立專戶存儲。
第一項第六款之捐贈,如係現金以外之財物得依法出售或折價入帳。
第五條
本基金之運用如下:
一、公共停車場之投資及設施之改善。
二、各鄉 (鎮、市) 公共停車場或其設施之貸款。
三、本基金管理運用所需之經費。
第六條
向本基金申請貸款或投資,應填具申請書,連同下列文件向本府提出:
一、工程或設施計畫及所需預算。
二、預定進度及完成後之效益。
三、經營計畫書 。
四、財務計畫書。
依前項申請貸款時,應在財務計畫書中敘明貸款償還計畫。
第七條
依第五條第二款之貸款償還期限不得超過十年,但情形特殊經提本府審議
通過後得予展期,展期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第八條
本基金貸款利率由本府規定。
第九條
本基金之投資或貸款應存入當地公庫設立專戶存儲,並依核定計畫執行,
不得移作他用。
第十條
本基金年度預算之編造、審議及執行與年度決算之編造,依預算法、會計
法、決算法、審計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十二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