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四 節 道路障礙及清理 |
第 50 條 |
道路旁水溝之清理孔及陰井蓋,不得私自掩蓋或堵塞妨礙清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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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1 條 |
載運建築材料或廢土之車輛離開工地時,應將附著於車輛之泥土除淨或在 裝車之工地行車處舖以鐵、木板,如有沿路遺落者,應負責清理乾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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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2 條 |
下列行為應予禁止: 一、在道路堆置或棄置有礙交通之物品。 二、利用道路作工作場所。 三、利用道路擺設攤位。 四、其他不當使用道路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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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都市計畫區外村里道路廢止、改道 |
第 53 條 |
都市計畫區外村里道路廢止、改道準用臺中縣實施都市計畫地區現有巷道 廢止或改道申請須知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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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4 條 |
都市計畫區外現有巷道或村里道路證明核發,由所在各鄉(鎮、市)公所 查明有關資料送本府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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