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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縣道路管理自治條例(原繼續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12 月 22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0102275712號 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建設類/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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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道路障礙及清理
第 50 條
道路旁水溝之清理孔及陰井蓋,不得私自掩蓋或堵塞妨礙清掃
第 51 條
載運建築材料或廢土之車輛離開工地時,應將附著於車輛之泥土除淨或在
裝車之工地行車處舖以鐵、木板,如有沿路遺落者,應負責清理乾淨。
第 52 條
下列行為應予禁止:
一、在道路堆置或棄置有礙交通之物品。
二、利用道路作工作場所。
三、利用道路擺設攤位。
四、其他不當使用道路之行為。
第 六 章 都市計畫區外村里道路廢止、改道
第 53 條
都市計畫區外村里道路廢止、改道準用臺中縣實施都市計畫地區現有巷道
廢止或改道申請須知規定辦理。
第 54 條
都市計畫區外現有巷道或村里道路證明核發,由所在各鄉(鎮、市)公所
查明有關資料送本府核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