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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
臺中縣道路管理自治條例(原繼續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12 月 22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0102275712號 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建設類/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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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第 二 節 建築使用
第 41 條
建築物承造人在施工中須使用道路者,應依臺中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規定
辦理。
前項使用範圍須利用人行道者,應在人行道上空加設安全人行走廊,以維
行人安全。
第 42 條
建築工程須損壞道路、溝渠或其他設施時,承造人未經管理機關核准,不
得施工。
第 43 條
建築工程施工時,承造人應維護工地附近路面、溝渠、人行道及其他公共
設施之完整,如有毀損應負責修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