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七 節 附屬物 |
第 27 條 |
道路之修築及改善,主辦工程單位應視發展需要,事先協調規劃預留公車 專用道(含候車月台)、公車位(含公車灣、站)及候車亭位置。新闢道 路應依規定設置無障礙設施及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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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條 |
公共汽車客運業在道路上新設或增設公車站及候車亭時,應先將計畫設置 地點及設置平面圖樣,送經本府邀集監理機關、警察局、道路管理機關及 其他相關機關(單位)派員會勘核定後,始得設置。 前項公車站及候車亭應由公共汽車客運業維持整潔及完整,不得妨礙市容 觀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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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條 |
管理機關應經常檢查道路護欄及交通島前端之防護設備,並做必要之整修 及油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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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條 |
人行道與慢車道間之側溝、L型溝緣石,不得任意破壞更改,並不得擅自 為車輛出入設置各種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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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條 |
道路兩側範圍內之人行道、槽化島、中央分隔島等栽植喬木、灌木、花卉 與植被及維護管理依臺中縣行道樹栽植及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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