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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
臺中縣道路管理自治條例(原繼續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12 月 22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0102275712號 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建設類/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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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第 二 節 路基、路肩、路面
第 12 條
改善或翻修路基、路肩、路面時,應分段或分邊施工,維持通行,其維持
行車部分之車道,應設明顯標示及設置警告標誌,並注意相鄰處之安全。
第 13 條
道路改善、翻修、加舖新路面時,應注意路拱及側溝進水口排水情形。
工程主辦單位應通知原設置單位將埋設於道路之地下管線、人手孔蓋、水
閥盒等附屬設施同時配合改善,使其頂面與路面齊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