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縣道路管理自治條例(原繼續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12 月 22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0102275712號 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建設類/自治條例
法規功能按鈕區
第 二 節 路基、路肩、路面
第 12 條
改善或翻修路基、路肩、路面時,應分段或分邊施工,維持通行,其維持
行車部分之車道,應設明顯標示及設置警告標誌,並注意相鄰處之安全。
第 13 條
道路改善、翻修、加舖新路面時,應注意路拱及側溝進水口排水情形。
工程主辦單位應通知原設置單位將埋設於道路之地下管線、人手孔蓋、水
閥盒等附屬設施同時配合改善,使其頂面與路面齊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