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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臺中市幼兒園收退費辦法」草案。

公告日期: 101.06.07
預告日期: 101.06.07 ~ 101.06.15
發文字號: 府授教幼字第10100926121號 公告
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五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臺中市幼兒園收退費辦法草案總說明

    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公私立幼兒園之收費項目、用途及公立幼兒園收費基準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另同條第四項規定:「幼兒因故無法繼續就讀而離園者,幼兒園應依其就讀期間退還幼兒所繳費用;其退費項目及基準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爲規範本市公私立幼兒園收費項目、用途與退費項目基準及公立幼兒園收費基準,特訂定本辦法。本辦法共計十二條,其重點如下:

一、   本辦法訂定之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草案第二條)

三、   本辦法適用之對象。(草案第三條)

四、   明定收費項目及用途。(草案第四條)

五、   明定公立幼兒園收費基準、私立幼兒園報送收費規定期程及各園收退費基準之公布方式。(草案第五條)

六、   明定幼兒中途入園之收費項目及基準。(草案第六條)

七、   明定幼兒因故離園之退費項目及基準。(草案第七條)

八、   明定幼兒請假、強制停課及連續假日之退費項目及基準。(草案第八條)

九、   明定幼兒園於收費規定與繳費收據載明事項及收退費之計算方式。(草案第九條)

十、   明定幼兒園帳務之管理。(草案第十條)

十一、  明定幼兒園未依法辦理之處理機制。(草案第十一條)

十二、  明定尚未完成改制作業之托兒所及幼稚園其收退費施行原則。(草

  案第十二條)

十三、  本辦法施行日期。(草案第十三條)

內容:

臺中市幼兒園收退費辦法草案總說明

    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公私立幼兒園之收費項目、用途及公立幼兒園收費基準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另同條第四項規定:「幼兒因故無法繼續就讀而離園者,幼兒園應依其就讀期間退還幼兒所繳費用;其退費項目及基準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爲規範本市公私立幼兒園收費項目、用途與退費項目基準及公立幼兒園收費基準,特訂定本辦法。本辦法共計十二條,其重點如下:

一、   本辦法訂定之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草案第二條)

三、   本辦法適用之對象。(草案第三條)

四、   明定收費項目及用途。(草案第四條)

五、   明定公立幼兒園收費基準、私立幼兒園報送收費規定期程及各園收退費基準之公布方式。(草案第五條)

六、   明定幼兒中途入園之收費項目及基準。(草案第六條)

七、   明定幼兒因故離園之退費項目及基準。(草案第七條)

八、   明定幼兒請假、強制停課及連續假日之退費項目及基準。(草案第八條)

九、   明定幼兒園於收費規定與繳費收據載明事項及收退費之計算方式。(草案第九條)

十、   明定幼兒園帳務之管理。(草案第十條)

十一、  明定幼兒園未依法辦理之處理機制。(草案第十一條)

十二、  明定尚未完成改制作業之托兒所及幼稚園其收退費施行原則。(草

  案第十二條)

十三、  本辦法施行日期。(草案第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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