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九日臺中市政府府法規字第 09301888972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5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五日臺中市政府府法規字第 0950000812 號令修
正發布第 3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日臺中市政府府法規字第 0980149276 號令修
正發布第 2 條條文
4.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89號公告繼續適用兩年
5.中華民國100年6月15日府授法規字第10001099465號公告廢止,並自100年6月17日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