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臺中市政府府法規字第 09200552472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3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六日臺中市政府府法規字第 09301695832
號令修正發布第 7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三十日臺中市政府府法規字第 0940108286 號令
發布修正發布第 4、7 條條文
4.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89號公告繼續適用兩年
5.中華民國101年5月7日府授法規字第10100730638號公告廢止繼續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