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志願服務法第 16 條、臺中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補助經費申請項目及基
準及臺中市政府運用公益彩券盈餘推展社會福利補助作業要點。
二、目的:為保障志工應有之權益,使志工安心服勤,並促進志願服務運用單
位健全運作,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依據志願服務法訂定本計
畫,以鼓勵志願服務運用單位積極為志工投保,提高投保率。
三、補助對象:經本局備案之社會福利類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以下簡稱運用單位)。
四、補助條件:運用單位於年度結束後2個月內完成志願服務當年度計畫及前一
年度成果報告核備,並投保志工領有志願服務紀錄冊且持續服務,符合下
列條件之一者:
(一)志工前一年度從事「社會福利類」志願服務時數達24小時以上。如遇
特殊情形致影響本市志願服務之提供,得依本局調整公告之時數為準。
(二)65歲以上之高齡志工。
五、補助基準:投保團體意外險或其他人身意外傷害險,補助額度以衛生福利部
「志工意外團體保險」共同供應契約每人每年最低保費為上限。
六、申請程序:
(一)收件期間:每年自4月1日至10月31日止。
(二)由運用單位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申請:
1.申請公文。
2.領據。
3.單位存摺封面影本。
4.支用單據明細表。
5.保險公司出具之保險名單(含被保險人名冊)影本。
6.志工保險補助申請清冊。
7.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聲明(切結)書。
七、注意事項:
(一)同一保單(保險期間須含申請當年度)以申請一次補助為限,不得重複
申請本補助。
(二)前一年度退場作業被計2點以上之小隊如欲申請本補助,應同時進行銷
點作業。
(三)為維護全體志工權益,應確實依志工實際服務時數申請,本局將自衛
生福利部志願服務資訊整合系統核對時數。
(四)志工服務時數應自完成「基礎訓練及社會福利類特殊訓練」後開始計
算。
(五)本補助經費用罄時,即停止受理。
(六)申請本補助時,應確認保險名單及申請清冊與志願服務紀錄冊封面之
志工個人資料一致。
(七)本計畫未盡事宜,依臺中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補助作業要點及臺中市
政府運用公益彩券盈餘推展社會福利補助作業要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