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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保障志工應有之權益,使志工安
心服勤,並促進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健全運作,依據志願服務法第十六
條規定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為志工辦理意外事故保險,爰訂定本計畫
以鼓勵志願服務運用單位積極為志工投保,提高投保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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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補助對象:經本局備案之社會福利類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以下簡稱運
用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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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助條件:運用單位於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完成志願服務當年度計畫
及前一年度成果報告備查,並投保志工領有志願服務紀錄冊且持續服
務,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志工前一年度經本局備案之社會福利類運用單位核發志願服務時
數達二十四小時以上。如遇特殊情形致影響本市志願服務之提
供,得依本局整整公告之時數為準。
(二)六十五歲以上之高齡志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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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補助基準:投保團體意外險或其他人身意外傷害險,補助額度以申請
時當年度衛生福利部「志工意外團體保險」共同供應契約得標廠商所
公告民間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可投保組別項 每人每年最低保險費為上
限,未達上限者依實際支出保險費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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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程序:
(一)收件期間:每年自四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止。
(二)由運用單位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申請:
1.申請公文。
2.領據。
3.單位存摺封面影本。
4.支用單據明細表。
5.保險公司出具之保險名單(含被保險人名冊)影本。
6.志工保險補助申請清冊。
7.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聲明(切結)書。
(三)本計畫所需相關書表格式由本局另訂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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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注意事項:
(一)同一保單(保險期間須含申請當年度)以申請一補助為限,不得重
複申請本補助。
(二)前一年度退場作業被計二點以上之運用單位如欲申請本補助,應
同時進行銷點作業。
(三)為維護全體志工權益,應確實依志工實際服務時數申請,並將志
工之紀錄冊號、保險資料及服務時數登載於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
資訊整合系統。
(四)志工服務時數應自完成「基礎訓練及社會福利類特殊訓練」後開
始計算。
(五)本補助經費用罄時,即停止受理。
(六)申請本補助時,應確認保險名單及申請清冊與衛生福利部志願服
務資訊整合系統之志工個人資料一致。
(七)受補助單位應妥為保存保險公司出具之保險名單(含被保險人名
冊)及保險費單據正本,以備審計機關及本局查核。
(八)本計畫未盡事宜,依臺中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補助作業要點及臺
中市政府運用公益彩券盈餘推展社會福利補助作業要點規定辦
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