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志願服務法第 16 條及臺中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補助經費申請項目及基
準。
二、目的:為保障志工應有之權益,使志工安心服勤,並促進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健
全運作,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依據志願服務法訂定本計畫,以鼓
勵志願服務運用單位積極為志工投保,提高投保率。
三、補助對象:於年度結束後2個月內完成成果報告及當年志願服務計畫報送之社
會福利類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投保志工須領有志願服務紀錄冊且持續服務。
四、補助標準:
(一)經向本局備案之運用單位,其志工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於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完成成果報告及當年度志願服務計畫報送之志
工隊,其已領冊志工前一年度從事「社會福利類」志願服務時數達24
小時以上。如遇特殊情形致影響本市志願服務之提供,得依本局調整
公告之時數為準。
2.65歲以上志工人數佔全隊人數50%以上高齡志工隊之高齡志工。
(二)保險種類為投保團體意外險或其他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五、申請程序:
(一)由社會福利類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人民團體科)申
請:
1.申請公文。
2.領據(請填寫:此致臺中市政府社會局,金額請以數字大寫書寫)。
3.存簿封面影本。
4.支用單據明細表。
5.保險單影本(保險期間須含括申請當年度)及被保險人名冊影本。
6.志工保險補助申請清冊(加蓋單位印信)。
(二)收件時間:每年4月1日至10月31日。
六、注意事項:
(一)同一保單(保險期間須含括申請當年度)以申請一次補助為限,不得重複申
請本補助。
(二)前一年度退場作業被計2點以上之小隊如欲申請本補助,應同時進行銷點
作業。
(三)為維護全體志工權益,應確實依志工實際服務時數申請,本局將自衛生福
利部志願服務資訊整合系統核對時數。
(四)志工服務時數應自完成「基礎訓練及社會福利類特殊訓練」後開始計算。
(五)本補助經費用罄時,即停止受理。
(六)申請本補助時,應確認保險名單及申請清冊與志願服務紀錄冊封面之志工
個人資料一致。
(七)本計畫未盡事宜,依臺中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補助作業要點及臺中市政府
運用公益彩券盈餘補助民間團體推展社會福利服務審核作業要點規定辦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