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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國民小學候用校長主任甄選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本要點依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第三條第
    一項及第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二、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應設置臺中市國民小學候用校長
    主任甄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其任務如下:
(一)審議甄選簡章及報名表。
(二)審議初選、複選相關試務籌備工作。
(三)審議甄選錄取名單。
(四)審議甄選其他相關事項。


三、臺中市國民小學候用校長主任甄選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局局
    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副局長兼任,其餘委員十一人,由本局
    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教育學者專家代表二人。
(二)本局人事室主任。
(三)本局政風室主任。
(四)國小校長代表三人。
(五)教師代表二人。
(六)家長代表二人。


四、本委員會為臨時任務編組,甄選任務完成後,即行解散。

五、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國小教育科科長兼任,承主任委員
    之命,綜理本委員會幕僚業務。


六、本委員會視需要召開會議,開會時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不
    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
    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本委員會應有二分之一委員出席始得開會,決議事項應以出席委員過
    半數之同意行之。


七、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會議;但第三條第二款至第四款之委員,無法
    親自出席者,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八、本委員會召開會議時,得邀請相關單位人員列席。

九、本委員會人員均為無給職,但教育學者專家及家長代表得依規定支領
    出席費。


十、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局地方教育發展基金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