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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主任甄選儲訓辦法第九條第六
項規定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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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應分別設臺中市國民中學候用校
長主任甄選委員會及臺中市國民小學候用校長主任甄選委員會(以下
簡稱本委員會),其任務如下:
(一)審議甄選簡章及報名表。
(二)審議初選、複選相關試務籌備工作。
(三)審議甄選錄取名單。
(四)審議甄選其他相關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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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三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局局長兼任;副
主任委員一人,由副局長一人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局就下列人員聘
(派)兼之:
(一)教育學者專家代表二人。
(二)本局人事室主任。
(三)本局政風室主任。
(四)該教育階段校長代表三人。
(五)該教育階段教師代表二人。
(六)該教育階段家長代表二人。
本委員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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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委員會為臨時任務編組,甄選任務完成後,即行解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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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業務科科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
,綜理本委員會幕僚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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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委員會視需要召開會議,開會時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不
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
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本委員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決議事項應以出席
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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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委員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第三點第二款至第四款之委員,無
法親自出席者,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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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委員會召開會議時,得邀請相關單位人員列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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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委員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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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局地方教育發展基金項下支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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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校長主任甄選方式採積分審查、筆試及口試,其甄選成績計算、錄
取名額等依當年度簡章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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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參加校長主任甄選經錄取合格者,應參加當期儲訓,非有特殊事由
,不得延訓。倘有延訓需求,需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局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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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校長主任儲訓作業由本局委託國家教育研究院或其他學術研究機構
辦理,儲訓考核及格標準由受託機關(構)訂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