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中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規劃及督導各單位執行職務
安全及衛生防護管理,採取必要之預防及保護措施,保障人員安全
與健康,依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第四條規定,設置本局安
全及衛生防護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規劃、督導各單位之安全及衛生防護與管理事宜。
(二)督導辦理辦公場所建築、設施及設備之維護及檢修。
(三)督導檢視各項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
(四)督導健康管理之宣導及實施。
(五)督導安全及衛生防護訓練及宣導。
(六)督導本局人員遭受騷擾、恐嚇及威脅等情事之處理。
(七)督導本局人員遭受生命、身體及健康危害等情事之處理。
(八)督導侵害事故發生原因之調查及檢討改進。
(九)辦理其他涉及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之防護。
前項各款安全及衛生防護事項之執行,按業務性質由各主管單位辦
理,並提本小組報告。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三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局長指定並為
會議主席;其餘委員由下列人員兼任並隨本職進退:
(一)火災預防科科長。
(二)危險物品管理科科長。
(三)災害搶救科科長。
(四)災害管理科科長。
(五)緊急救護科科長。
(六)教育訓練科科長。
(七)火災調查科科長。
(八)救災救護指揮中心主任。
(九)車輛保養中心主任。
(十)秘書室主任。
(十一)人事室主任。
(十二)會計室主任。
(十三)政風室主任。
(十四)督察工作小組召集人。
四、本小組每年原則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
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召集時,得指定小組成員代理之。單位
主管兼任之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五、本小組開會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相關機關或專家、學者列席。
六、本小組為無給職,惟外聘之專家、學者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七、本要點陳局長核定後發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