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中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規劃及督導各單位執行職務
安全及衛生防護管理,採取必要之預防及保護措施,保障人員安全
與健康,依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第四條及消防法第二十五
之三條規定,設置本局安全及衛生防護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並訂定本要點。 |
|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規劃、督導各單位之安全及衛生防護與管理事宜。
(二)督導辦理辦公場所建築、設施及設備之維護及檢修。
(三)督導檢視各項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
(四)督導健康管理之宣導及實施。
(五)督導安全及衛生防護訓練及宣導。
(六)督導本局人員遭受騷擾、恐嚇及威脅等情事之處理。
(七)督導本局人員遭受生命、身體及健康危害等情事之處理。
(八)督導侵害事故發生原因之調查及檢討改進。
(九)辦理其他涉及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之防護。
前項各款安全及衛生防護事項之執行,由安全衛生專責單位統籌規
劃辦理,並提本小組報告。 |
|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三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局長指定並為
會議主席;另置防護官若干人,由各業管單位主管擔任,其餘委員
由局長圈選及臺中市公務人員協會推薦代表一人兼任,小組成員任
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如有人員職務異動,即應配合調整。
前項成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其消防基層人員比例不
得低於五分之一。 |
|
四、本小組會議由安全衛生專責單位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召集時,得指定
小組成員代理之。單位主管兼任之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代
表出席。 |
|
五、本小組開會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相關機關(單位)或專家、學
者列席。 |
|
六、本小組為無給職,惟外聘之專家、學者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
|
七、本要點陳局長核定後發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