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供乘客更多公車動態資訊
取得管道,將資料庫內容免費對外開放並管理使用範圍,特訂定本
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公車動態資訊資料庫(以下簡稱本資料庫)係指電腦化
蒐集市區客運之車輛即時位置,並計算預估到達各站位時間之資料。
三、凡政府機關、學術機構、經政府立案之機構或年滿二十歲以上,已
完成電子資訊應用產品開發之具中華民國國籍之自然人(以下簡稱
申請人),均可提出免費申請。
四、申請程序如下:
(一)申請文件與說明
1.申請人可自本局網站(www.traffic.taichung.gov.tw)下載填
妥「公車動態資訊資料庫」申請使用及授權書(以下簡稱「申
請使用及授權書」)一式二份。
2.申請人須在「申請使用及授權書」中「申請人印信」及「代表
人印章」欄內,分別加蓋機關、團體、機構或公司印信及代表
人印章。
3.申請人為學術或研究團體者、其他機構或團體者,須附代表人
之「身分證影本」,如以學術研究團體、機構團體正式寄函申
請者免附之。如為營利事業機構,另須附「最近完稅證明影本」
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4.申請人為自然人者,須具照片雙證件正反面影本,另須附已完
成產品開發證明(如為iOS或Android APP,核可上架之文件證
明)。
5.「申請使用及授權書」中之代表人,自然人之代表人為申請本
人,在政府機關為其首長、在學術研究團體或其他機構團體
為其法定代表人,惟以學校系所為申請人者,代表人為其系
所主管。
6.「申請使用及授權書」中之聯絡人,須為使用資料庫之業務承
(兼)辦人,「聯絡人」欄所填資料內容如有變更,須以電話
或傳真通知本局(電話:04-22291716 傳真:04-22258424)。
7.申請項目為安裝公車動態資訊軟體者,應自備相關軟硬體設備
,並填列顯示路線及設備室內安裝位置圖說,本局僅提供軟體
安裝服務。
(二)申請人備妥之「申請使用及授權書」及證件影本寄送本局(403
臺中市西區民權路101號)審查。
(三)申請人所送「申請使用及授權書」若不符規定,經本局行文通
知補件逾七日未補正時,則予以退件。
(四)申請人所送「申請使用及授權書」符合規定並經本局核定後,
一份併同本使用要點為「申請使用及授權書」附件寄還,一份
由本局留存。
五、資料庫授權使用範圍如下:
(一)申請人不得針對本資料庫之內容或於加值處理後內容對使用者
收費。
(二)授權使用之資料庫內容僅供參考,申請人與資訊使用者皆不得
以本資料庫所提供之資訊主張任何權利及作為任何法律上求償
或訴訟之依據。
(三)授權之資訊內容或加值後對外提供時,須經本局同意並說明原
始資料來源為本局,且不得違反本使用要點之規定。
(四)申請人擷取資料週期不得小於一分鐘。
六、授權期間為自授權日起二年間有效,期滿即終止授權,如需續用應
於屆滿前一個月重新申請。「申請使用及授權書」內各欄位資料包
括申請人、代表人及用途說明等有變動時,需向本局重新提出申請。
七、終止授權如下:
(一)授權期間本局因故停止此資訊之提供時,得於停止前一個月以
書面通知,申請人不得異議。
(二)授權期間本局得隨時稽查申請人使用資料庫之情形,遇有下列
情事之一者,即終止授權,申請人不得異議。
1、未經本局同意挪作其他用途或轉讓他人使用者。
2、「申請使用及授權書」內各欄位資料包括申請人、代表人及用
途說明等有變動,未向本局重新提出申請者。
3、提供不實申請資料者。
4、申請人暫停或停止服務達三個月(含)以上者。
5、違反本要點第四點資料庫授權使用範圍之各項規定者。
6、申請介接資料庫每季次月二十五日前應提報前一季之應用成果
(如網頁查詢次數、已有電子資訊應用產品對外服務者須於系
統加裝查詢計數功能)及協助發布交通訊息或宣導市政訊息情
形,未按時提報者本局得終止授權。
(三)經本局終止授權者,申請人得於收受通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
本局提出異議。
(四)本資料庫申請使用及授權書未規定事項均依著作權法規定,申
請人違反時,本局得終止授權,申請人並應依法負損害賠償之
責。
(五) 授權期間申請人應按「申請使用及授權書」上填載之申請目的
與範圍內使用資料庫,申請人違反且不當使用本資料庫,本局
得終止授權,另本局如受有損害,申請人應負擔損害賠償、民
事及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