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一、臺中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供乘客更多公車動態資訊取得管道,將資料庫內容免費對外開放並管理使用範圍,特訂定本
 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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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本要點所稱公車動態資訊資料庫(以下簡稱本資料庫)係指電腦化蒐集市區客運之車輛即時位置,並計算預估到達各站位時間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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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凡政府機關、學術機構、經政府立案之機構或年滿十八歲以上,已完成電子資訊應用產品開發之具中華民國國籍之自然人(以下簡稱申請
 人),均可提出免費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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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四、申請程序如下:(一)申請文件與說明
 1、申請人可自本府服務e櫃台下載「公車動態資訊資料庫」並
 填妥申請使用及授權書(以下簡稱「申請使用及授權書」)
 一式二份。
 2、申請人須在「申請使用及授權書」中「申請人印信」及「代
 表人印章」欄內,分別加蓋機關、團體、機構或公司印信及
 代表人印章。
 3、申請人為學術或研究團體者、其他機構或團體者,須附代表
 人之「身分證影本」,如以學術研究團體、機構團體正式寄
 函申請者免附之。如為營利事業機構,另須附「最近完稅證
 明影本」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4、申請人為自然人者,須具照片雙證件正反面影本,另須附已
 完成產品開發證明(如為iOS或Android APP,核可上架之文
 件證明)。
 5、「申請使用及授權書」中之代表人,自然人之代表人為申請
 本人,在政府機關為其首長、在學術研究團體或其他機構團
 體為其法定代表人,惟以學校系所為申請人者,代表人為其
 系所主管。
 6、「申請使用及授權書」中之聯絡人,須為使用資料庫之業務
 承(兼)辦人,「聯絡人」欄所填資料內容如有變更,須以
 電話或傳真通知本局。
 7、申請項目為安裝公車動態資訊軟體者,應自備相關軟硬體設
 備,並填列顯示路線及設備室內安裝位置圖說,本局僅提供
 軟體安裝服務。
 (二)申請人備妥之「申請使用及授權書」及證件影本寄送本局審查
 。
 (三)申請人所送「申請使用及授權書」若不符規定,經本局行文通
 知補件逾三日未補正時,則予以退件。
 (四)申請人所送「申請使用及授權書」符合規定並經本局核定後,
 一份寄還申請人,一份由本局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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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五、資料庫授權使用範圍如下:(一)申請人不得針對本資料庫之內容或於加值處理後內容對使用者
 收費。
 (二)授權使用之資料庫內容僅供參考,申請人與資訊使用者皆不得
 以本資料庫所提供之資訊主張任何權利及作為任何法律上求償
 或訴訟之依據。
 (三)授權之資訊內容或加值後對外提供時,須經本局同意並說明原
 始資料來源為本局,且不得違反本使用要點之規定。
 (四)申請人擷取資料週期不得小於一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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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六、授權期間為自授權日起二年間有效,期滿即終止授權,如需續用應於屆滿前一個月重新申請。「申請使用及授權書」內各欄位資料包
 括申請人、代表人及用途說明等有變動時,需向本局重新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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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七、終止授權如下:(一)授權期間本局因故停止此資訊之提供時,得於停止前一個月以
 書面通知,申請人不得異議。
 (二)授權期間本局得隨時稽查申請人使用資料庫之情形,遇有下列
 情事之一者,即終止授權,申請人不得異議。
 1、未經本局同意挪作其他用途或轉讓他人使用者。
 2、「申請使用及授權書」內各欄位資料包括申請人、代表人及
 用途說明等有變動,未向本局重新提出申請者。
 3、提供不實申請資料者。
 4、申請人暫停或停止服務達三個月(含)以上者。
 5、違反本要點第五點資料庫授權使用範圍之各項規定者。
 (三)經本局終止授權者,申請人得於收受通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
 本局提出異議。
 (四)本資料庫申請使用及授權書未規定事項均依著作權法規定,申
 請人違反時,本局得終止授權,申請人並應依法負損害賠償之
 責。
 (五)授權期間申請人應按「申請使用及授權書」上填載之申請目的
 與範圍內使用資料庫,申請人違反且不當使用本資料庫,本局
 得終止授權,另本局如受有損害,申請人應負擔損害賠償、民
 事及刑事責任。
 (六)授權期間不得使用公車動態資料庫做為其他營利行為,若經查
 證屬實,本局得終止授權。
 (七)為維護民眾乘車權益,申請人為軟體開發者需配合設定公車於
 三分鐘內到站時,顯示即將到站。倘未配合顯示且經機關通知
 後未依期限改正者,本局得終止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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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八、本要點相關書表格式由本局另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