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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議會旁聽規則
民國 101 年 03 月 30 日
法規內容:

第一條  本規則依臺中巿議會(以下簡稱本會)議事規則第六十六條之
          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旁聽人應先持身分證明文件至簽到處換取旁聽證,始得入場旁
          聽,並於離會前繳回。


第三條  旁聽人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旁聽應於本會所設之旁聽席為之。
          二、不得擅自發言或喧嘩鼓噪妨害會場秩序。
          三、未經主席同意不得擅自錄影錄音。
          四、不得在旁聽席內飲食及投擲物品。
          五、不得攜帶各種旗幟、看板等具有攻擊性物品進入旁聽席。
        旁聽人違反前項各款情形,本會警衛人員得予制止,如仍不遵
          守,大會主席得命警衛人員強制令其離場。


第四條  有下列情事者,本會得拒絕其旁聽:
一、攜帶武器或其他危險物品者。
二、酒醉或精神狀態異常、行動可疑者。


第五條    大會主席或議員三人以上提議經會議通過時得禁止旁聽。


第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