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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規則依臺中巿議會(以下簡稱本會)議事規則第六十六條之
規定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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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旁聽人應先持身分證明文件至簽到處換取旁聽證,始得入場旁
聽,並於離會前繳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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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旁聽人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旁聽應於本會所設之旁聽席為之。
二、不得擅自發言或喧嘩鼓噪妨害會場秩序。
三、不得在旁聽席內飲食及投擲物品。
四、不得攜帶各種旗幟、看板等具有攻擊性物品進入旁聽席。
旁聽人違反前項各款情形,本會警衛人員得予制止,如仍不遵
守,大會主席得命警衛人員強制令其離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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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有下列情事者,本會得拒絕其旁聽:
一、攜帶武器或其他危險物品者。
二、酒醉或精神狀態異常、行動可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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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大會主席或議員三人以上提議經會議通過時得禁止旁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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