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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健康檢查處理原則
民國 107 年 07 月 04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為積極照護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員工身心健康,推動公務
    人員自主健康管理,預防疾病發生,期達到早期發現早期治
    療之效,進而營造一個健康有活力的組織,以提昇行政效能
    ,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二、每年補助一次健康檢查費新臺幣一萬六千元之適用對象:
   (一)一級機關首長、副首長、主任秘書及各區公所區長。
   (二)薦任第九職等以上二級機關首長。
   (三)府本部全部人員(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副秘書長、
         簡任第十二職等之參事、技監、顧問及簡任第十、十一
         職等之參議等)。
   (四)簡任第十職等或相當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主管人員。
    簡任第十職等或相當簡任第十職等以上非主管人員(如專門
    委員),每二年補助一次健康檢查費新臺幣一萬六千元或每
    年補助一次健康檢查費新臺幣八千元。
    各機關四十歲以上編制內之公務人員,每二年補助一次健康
    檢查費新臺幣三千五百元。
    各機關未滿四十歲編制內之公務人員,自費參加健康檢查且
    從事重複性、輪班、夜間、長時間工作等有危害安全及衛生
    顧慮工作者,每三年補助一次健康檢查費新臺幣三千五百元
    。
    各機關未滿四十歲編制內之公務人員,不適用前項規定者,
    自費參加健康檢查,得每二年一次給予公假一天前往受檢,
    並須由受檢人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第三項之四十歲以上人員,指前一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滿
    四十歲者。
    本市立各級學校暨幼兒園教職員健康檢查,由本府教育局規
    劃辦理。
    本府警察及消防機關所屬公務人員健康檢查,由本府警察及
    消防機關分別或共同規劃辦理。


三、受檢人員須事先向服務機關人事單位提出公假申請,並辦妥
    請假手續方得前往檢查;受檢人員得以補助當年度公假一天
    前往受檢,惟因職務異動致得補助之健康檢查費增加而申請
    再一次檢查者,各機關得依其檢附之證明文件覈實給予公假
    ,連同前一次最高給予二日。
    受檢人員以不影響公務為原則。
    實施健康檢查之項目,由受檢人員依補助額度及個人健康狀
    況,自行至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為合格之醫療機構(限於
    醫院及教學醫院)、經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品質策進會健康
    檢查品質認證之診所或經勞動部認可辦理勞工一般體格與健
    康檢查之醫療機構實施之。
    健康檢查費用由受檢人員先行負擔,於當年度內填寫補助費
    申請表並檢附醫療院所或機構之健康檢查繳費收據正本,向
    人事單位申請補助。
    實施對象於年度內已申請他項健康檢查補助者,不得再申請
    本項補助。
    各機關應繕造所屬人員實施健康檢查情形之清冊,並予以列
    管。


四、所需經費由各機關相關預算項下勻支。

五、本處理原則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