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積極照護本府及所屬機關(以下簡稱各
機關)員工身心健康,推動公務人員自主健康管理,以提升行政效能
,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
|
二、本府健康檢查補助對象及額度如下:
(一)每年補助一次健康檢查費新臺幣一萬六千元:
1、本府所屬一級機關首長、副首長、主任秘書及臺中市各區公
所區長。
2、本府所屬薦任第九職等以上二級機關首長。
3、本府府本部人員,包括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副秘書長與
簡任第十二職等之參事、技監、顧問及簡任第十職等、第十
一職等之參議等。
4、各機關簡任第十職等或相當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主管人員。
(二)每二年補助一次健康檢查費新臺幣一萬六千元或每年補助一次
健康檢查費新臺幣八千元:各機關簡任第十職等或相當簡任第十
職等以上非主管人員。
(三)每年補助一次健康檢查費新臺幣四千五百元:各機關四十歲以上
之高風險職務人員。
(四)下列各機關四十歲以上人員每二年補助一次健康檢查費新臺幣
四千五百元:
1、編制內公務人員。
2、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
人員僱用辦法進用之人員(以下簡稱聘僱人員),且於現職機
關連續服務滿一年。
(五)每二年補助一次健康檢查費新臺幣三千五百元:
1、各機關依臺中市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約用人員及業務助理僱
用及管理要點進用之人員(以下簡稱約用人員及業務助理),
四十歲以上且於現職機關連續服務滿一年。
2、各機關未滿四十歲之高風險職務人員。
(六)下列各機關未滿四十歲且從事重複性、輪班、夜間、長時間工作
等有危害安全及衛生顧慮工作之人員,每三年補助一次健康檢查
費新臺幣三千五百元:
1、編制內公務人員。
2、於現職機關連續服務滿一年之聘僱人員、約用人員及業務助
理。
前項所稱四十歲以上或連續服務滿一年之人員,指前一年度十二月三
十一日止,已符合資格者。所稱高風險職務人員,指擔任經銓敘部依
公務人員危勞職務認定標準核備職務之人員。
第一項第一款人員當年度未申請補助者,其補助額度得累積保留至次
一年度。但於次一年度仍未使用者,視為放棄。
臺中市立各級學校暨幼兒園教職員健康檢查,由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規
劃辦理。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及臺中市政府消防局所屬公務人員健康檢查,由臺
中市政府警察局及臺中市政府消防局分別或共同規劃辦理。 |
|
三、補助對象於補助當年度前往受檢,各機關得依其檢附之證明文件及健
康檢查實施流程之必要性,覈實給予公假,最高給予二日;其於非補
助年度自費參加健康檢查者亦同。但因職務異動致得補助之健康檢查
費增加而申請再一次檢查者,各機關得依職務異動證明文件覈實給予
公假。
補助對象以外之公務人員、聘僱人員、約用人員及業務助理,自費參
加健康檢查者,得每二年一次給予公假一天前往受檢。
前二項人員前往受檢應以不影響公務為原則;服務機關應依受檢證明
文件核予公假。 |
|
四、實施健康檢查之項目,由補助對象依補助額度及個人健康狀況,自行
至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為合格之醫療機構(限於醫院及教學醫院)
、經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品質策進會健康檢查品質認證之診所或經勞
動部認可辦理勞工一般體格與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實施之。第三點第
二項人員亦同。
補助對象應先自行負擔健康檢查費用,並於補助當年度檢具醫療院所
或機構之健康檢查繳費收據正本,向服務機關人事單位申請補助。
補助對象於補助當年度已申請政府機關其他相同性質之補助者,不得
再依本處理原則申請補助。
各機關應繕造所屬人員實施健康檢查情形之清冊,並予以列管。 |
|
五、本處理原則所需經費由各機關年度預算科目列支。 |
|
六、本處理原則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