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一條 臺中市政府為辦理特殊結構建築物之結構設計委託審查,特訂
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
第三條 下列建築物應將其結構設計委託審查:
一、高度超過十五層樓或五十公尺以上者。
二、除屋頂層外,鋼筋混凝土構造跨距在十五公尺以上,鋼骨構造
、預力混凝土構造跨距在二十公尺以上者。
三、地下層含基礎之總深度超過十五公尺或地下層超過三層者。但
開挖邊界線與基地境界線之最小距離大於開挖深度者,不在此
限。
四、基本結構系統非屬建築技術規則耐震設計規範與解說一.七表
一.三定義之承重牆系統、構架系統、抗彎矩構架系統、二元
系統者。
五、隔震建築物。
六、建築基地位於都市計畫圖所劃設之活動斷層、經中央地質主管
機關公告之活動斷層地質敏感區、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或其
他經本府公告之地區,其地下層含基礎之總深度超過七公尺或
地下層超過一層者。
七、地震災害後必須維持機能之政府機構、醫院、消防、警務、電
信或電力單位,其各幢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超過三千平方公尺
者。
八、學校、集會堂、活動中心、體育館等提供為救災執行公務或大
眾庇護場所,其各幢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超過三千平方公尺者
。但學校於擬定建築計畫時經臺中市立中小學校園規劃審議小
組審查認定得免再行委外審查者,不在此限。
九、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五章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
築基地綜合設計專章申請之預審案,且留設具有頂蓋之開放空
間者。
十、其他經都發局認為情況特殊並有安全顧慮者。
第四條 本辦法之委託審查以下列機關學校或團體為限:
一、東海大學。
二、逢甲大學。
三、朝陽科技大學。
四、中興大學。
五、臺灣省建築師公會。
六、臺中縣建築師公會。
七、臺中市建築師公會
八、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
九、臺中市土木技師公會。
十、臺灣省結構技師公會。
十一、臺中市結構技師公會。
十二、其他經都發局核定之機關學校或團體。
前項機關學校或團體應將其審查人員報都發局備查,異動時亦
同。
前項審查人員須具有大學專任教師、建築師、土木技師、結構
技師或大地技師資格,並以參加第一項機關學校或團體之一為限。
第五條 起造人應就前條第一項各款機關學校或團體之一,自行委託審
查,並檢送審查所需書圖文件辦理。但建築物之結構係由擔任審查
人員設計者,不得委託該審查人員所屬之機關學校或團體辦理審查。
變更設計申請案,仍由原受委託審查機關學校或團體辦理。
第六條 審查機關學校或團體受理特殊結構委託審查案件,依下列方式
辦理:
一、每一案件之審查人員應有五人以上,其中一人具有大地技師或
現職為大地工程相關科系助理教授以上教職。
二、除較單純之局部變更設計案件外,應舉行公開形式之會議審查
,並允許自由旁聽。
三、都發局認為有必要時,得邀請審查機關學校或團體於審查完成
後,舉行簡報說明。
四、第三條第七款、第八款之審查,得由該結構設計人所屬公會之
結構審查組織審查。
五、委託審查之案件設計人,不得為該案件之審查人員。
第七條 委託審查完成之案件,應由設計建築師檢送經審查人員簽字及
審查機關學校或團體加蓋印章之鑽探報告、結構計算書、施工圖說
及審查機關學校或團體出具之審查意見書等資料,報經都發局備查
,始得開工。
第八條 審查機關學校或團體應將審查結果函知都發局。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