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條 臺中市政府為辦理特殊結構建築物之結構設計委託審查,特訂
定本辦法。 |
|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
)。 |
|
第三條 下列建築物應將其結構設計委託審查:
一、高度超過十五層樓或五十公尺以上者。
二、除屋頂層外,鋼筋混凝土構造跨距在十五公尺以上,鋼骨
構造、預力混凝土構造跨距在二十公尺以上者。
三、地下層含基礎之總深度超過十五公尺或地下層超過三層者
。但開挖邊界線與基地境界線之最小距離大於開挖深度者
,不在此限。
四、基本結構系統非屬建築技術規則耐震設計規範與解說一﹒
七表一﹒三定義之承重牆系統、構架系統、抗彎矩構架系
統、二元系統者。
五、隔震建築物、被動消能建築物。
六、建築基地位於都市計畫圖所劃設之活動斷層、經中央地質
主管機關公告之活動斷層地質敏感區、液化高潛勢區、山
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或其他經本府公告之地區,其地下層
含基礎之總深度超過七公尺或地下層超過一層者。
七、地震災害後必須維持機能之政府機構、醫院、消防、警務
、電信或電力單位,其各幢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超過三千
平方公尺者。
八、學校、集會堂、活動中心、體育館等提供為救災執行公務
或大眾庇護場所,其各幢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超過三千平
方公尺者。但學校於擬定建築計畫時,經臺中市立高級中
等以下學校校園規劃審議小組審查認定免再行委外審查者
,不在此限。
九、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五章實施都市計畫地
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專章申請之預審案,且留設具有頂蓋
之開放空間者。但該開放空間突出主要構造建築物以外,
且為不計入建築面積或樓地板面積之陽臺、屋簷、花臺、
雨遮、透空遮陽板或外牆裝飾物者,不在此限。
十、其他經都發局認為情況特殊並有安全顧慮者。 |
|
第四條 本辦法之委託審查以下列機關學校或團體為限:
一、東海大學。
二、逢甲大學。
三、朝陽科技大學。
四、國立中興大學。
五、臺中市大臺中建築師公會。
六、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
七、社團法人臺中市土木技師公會。
八、臺灣省結構工程技師公會。
九、臺中市結構工程技師公會。
十、其他經都發局核定之機關學校或團體。
前項機關學校或團體應將符合第六條第一款規定之審查人員名
單報都發局備查;審查人員名單異動時,應檢具異動後之全體審查
人員名單,重新報備查。未報經都發局備查者,不得辦理本辦法之
委託事項。
前項審查人員須具有大學專任教師、建築師、土木技師、結構
技師或大地技師資格,並以參加第一項機關學校或團體之一為限。
第一項之機關學校或團體應於次一年度一月三十一日前,將上
一年度案件執行清冊報都發局備查。 |
|
第五條 起造人應自行委託前條第一項各款之機關學校或團體進行審查
,並檢送審查所需書圖文件辦理。但建築物結構之設計者,不得擔
任該送審案件之審查人員。
變更設計申請案,應由原受委託審查機關學校或團體辦理。但
結構重新設計者,不在此限。 |
|
第六條 審查機關學校或團體受理特殊結構委託審查案件,依下列方式
辦理:
一、每一案件之審查人員應有五人以上,其中一人具有大地技
師或現職為大地工程相關科系助理教授以上教職。
二、除較單純之局部變更設計案件外,應舉行公開形式之會議
審查,並允許自由旁聽。
三、都發局認為有必要時,得邀請審查機關學校或團體於審查
完成後,舉行簡報說明。
四、第三條第七款、第八款之審查,得由該結構設計人所屬公
會之結構審查組織審查。
五、委託審查之案件設計人,不得為該案件之審查人員。 |
|
第七條 委託審查案件申報放樣勘驗前,應檢送下列其中一款文件,報
經都發局備查:
一、經審查人員簽字及審查機關學校或團體加蓋印章之鑽探報
告、結構計算書、施工圖說及審查機關學校或團體出具之
審查意見書。
二、審查機關學校或團體出具之同意先行申報放樣勘驗文件。
檢送前項第二款文件者,應於申報基礎勘驗前,補送前項第一
款文件報都發局備查。 |
|
第八條 審查機關學校或團體應於起造人函請委託審查文到後三個月內
審查完成,並將審查結果函知都發局。 |
|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