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一條 本規程依臺中市政府社會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臺中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以下簡稱家暴防治中心)
置主任,承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局長之命,綜理
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主任一人,襄理中心業務。
第三條 家暴防治中心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綜合規劃組:年度實施計畫之規劃、教育訓練、預防宣導
、性騷擾防治業務、文書、出納、採購、研考、資訊系統
之規劃、設計維護及管理、綜合規劃、工友及適用勞動基
準法人員之管理及不屬於其他各組之事項。
二、兒童及少年保護組:兒童少年保護個案危機處遇、調查、
評估、個案管理及相關服務事項。
三、成人保護組:成人保護個案危機處遇、調查、評估、個案
管理及相關服務事項。
四、性侵害保護扶助組:性侵害保護個案危機處遇、調查、評
估、個案管理、相關服務事項。
五、專線及調查組:保護專線受案、派案、追蹤聯繫、資料庫
建檔及個案調查。
六、暴力防治組:協助辦理二十四小時緊急救援、危機處遇、
保護令聲請及執行、加害人追蹤、檔案證物管理及暴力防
治教育訓練等事項。
七、醫療扶助組:協助辦理二十四小時緊急診療、驗傷、採證
等事項,並協調臺中市政府衛生局整合被害人診療、身心
復健資源網絡、加害人身心治療服務及教育訓練等事項。
八、教育輔導組:協助督導公私立各級學校及幼兒園針對疑似
家庭暴力及性侵害案件之通報、對遭受家庭暴力及性侵害
兒童少年入轉學之協助、教師輔導研習及學生之防治宣導
辦理等事項。
第四條 家暴防治中心置社會工作督導、高級社會工作師、組長、社會
工作師、組員、社會工作員、助理員、辦事員、書記。
第五條 家暴防治中心設人事機構,置人事管理員、助理員,依法辦理
人事管理事項。
第六條 家暴防治中心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七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八條 主任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主任。
二、社會工作督導。
三、依第三條所列單位主管順序代行或代理。
前項情形,臺中市政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
第九條 家暴防治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家
暴防治中心擬訂,報請社會局轉陳臺中市政府核定;乙表由家暴防
治中心擬訂,報請社會局核定;丙表由家暴防治中心訂定,報請社
會局備查。
第十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三日修正之條文,自中華民
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十四日修
正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除前項修正條文,其餘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臺中市政府
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