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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規程依臺中市政府社會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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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臺中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以下簡稱家防中心)置主
任,承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局長之命,綜理中心
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主任一人,襄理中心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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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家防中心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綜合規劃組:年度實施計畫之規劃、教育訓練、預防宣導
、文書、出納、採購、研考、資訊系統之規劃、設計維護
及管理、綜合規劃、工友及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之管理及
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之事項。
二、兒童及少年保護組:兒童少年保護個案危機處遇、調查、
評估、個案管理及相關服務事項。
三、成人保護組:成人保護個案危機處遇、調查、評估、個案
管理及相關服務事項。
四、性侵害保護扶助組:性騷擾防治業務、性侵害保護個案危
機處遇、調查、評估、個案管理及相關服務事項。
五、專線及調查組:保護專線受案、派案、追蹤聯繫、資料庫
建檔及個案調查。
六、暴力防治組:協助辦理二十四小時緊急救援、危機處遇、
保護令聲請及執行、加害人追蹤、檔案證物管理及暴力防
治教育訓練等事項。
七、醫療扶助組:協助辦理二十四小時緊急診療、驗傷、採證
等事項,並協調臺中市政府衛生局整合被害人診療、身心
復健資源網絡、加害人身心治療服務及教育訓練等事項。
八、教育輔導組:協助督導公私立各級學校及幼兒園針對疑似
家庭暴力及性侵害案件之通報、對遭受家庭暴力及性侵害
兒童少年入轉學之協助、教師輔導研習及學生之防治宣導
辦理等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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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家防中心置主任秘書、組長、社會工作督導、高級社會工作師
、社會工作師、組員、助理員、辦事員、書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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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家防中心設人事室,置主任、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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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家防中心設會計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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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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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主任出缺,繼任人選到任前,由社會局轉陳臺中市政府(以下
簡稱本府)派員代理。
主任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主任。
二、主任秘書。
三、依第三條所列單位順序之主管。
前項情形,本府得另指派適當人員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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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家防中心設中心業務會議,由主任召集並為主席,以下列人員
組成之:
一、主任。
二、副主任。
三、主任秘書。
四、組長。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主任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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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家防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家防
中心擬訂,報請社會局轉陳本府核定;乙表由家防中心擬訂,報
請社會局核定;丙表由家防中心訂定,報請社會局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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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本規程施行日期,由本府以命令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