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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組織規程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150050728號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組織類/自治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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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規程依臺中市政府社會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臺中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以下簡稱家防中心)置主
   任,承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局長之命,綜理中心
   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主任一人,襄理中心業務。
第三條  家防中心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綜合規劃組:年度實施計畫之規劃、教育訓練、預防宣導
       、文書、出納、採購、研考、資訊系統之規劃、設計維護
       及管理、綜合規劃、工友及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之管理及
       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之事項。 
     二、兒童及少年保護組:兒童少年保護個案危機處遇、調查、
       評估、個案管理及相關服務事項。 
     三、成人保護組:成人保護個案危機處遇、調查、評估、個案
       管理及相關服務事項。 
     四、性侵害保護扶助組:性騷擾防治業務、性侵害保護個案危
       機處遇、調查、評估、個案管理及相關服務事項。 
     五、專線及調查組:保護專線受案、派案、追蹤聯繫、資料庫
       建檔及個案調查。 
     六、暴力防治組:協助辦理二十四小時緊急救援、危機處遇、
       保護令聲請及執行、加害人追蹤、檔案證物管理及暴力防
       治教育訓練等事項。 
     七、醫療扶助組:協助辦理二十四小時緊急診療、驗傷、採證
       等事項,並協調臺中市政府衛生局整合被害人診療、身心
       復健資源網絡、加害人身心治療服務及教育訓練等事項。 
     八、教育輔導組:協助督導公私立各級學校及幼兒園針對疑似
       家庭暴力及性侵害案件之通報、對遭受家庭暴力及性侵害
       兒童少年入轉學之協助、教師輔導研習及學生之防治宣導
       辦理等事項。
第四條  家防中心置主任秘書、組長、社會工作督導、高級社會工作師
   、社會工作師、組員、助理員、辦事員、書記。
第五條  家防中心設人事室,置主任、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六條  家防中心設會計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第七條    家防中心政風業務,由家防中心派員兼辦。

第八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九條  主任出缺,繼任人選到任前,由社會局轉陳臺中市政府(以下
   簡稱本府)派員代理。 
     主任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主任。 
     二、主任秘書。 
     三、依第三條所列單位順序之主管。 
          前項情形,本府得另指派適當人員代理。 

第十條  家防中心設中心業務會議,由主任召集並為主席,以下列人員
   組成之: 
          一、主任。 
          二、副主任。 
          三、主任秘書。 
          四、組長。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主任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第十一條  家防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家防
    中心擬訂,報請社會局轉陳本府核定;乙表由家防中心擬訂,報
    請社會局核定;丙表由家防中心訂定,報請社會局備查。
第十二條  本規程施行日期,由本府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