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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健康檢查處理原則
民國 106 年 05 月 1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為積極照護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員工身心健康,推動公務人員自主
    健康管理,預防疾病發生,期達到早期發現早期治療之效,進而營造
    一個健康有活力的組織,以提昇行政效能,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二、每年補助一次健康檢查費新臺幣一萬六千元之適用對象:
   (一)一級機關首長、副首長、主任秘書及各區公所區長。
   (二)薦任第九職等以上二級機關首長。
   (三)府本部全部人員(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簡任第十
         二職等之參事、技監、顧問及簡任第十、十一職等之參議等)。
   (四)簡任第十職等或相當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主管人員(如督察長)。
    簡任第十職等或相當簡任第十職等以上非主管人員(如警政監、專門
    委員等),每二年補助一次健康檢查費新臺幣一萬六千元或每年補助
    一次健康檢查費新臺幣八千元。
    警察及消防機關四十歲以上編制內之外勤人員,每二年補助一次健康
    檢查費新臺幣七千元或每年補助一次健康檢查費新臺幣三千五百元。
    其餘各機關四十歲以上編制內之公務人員,每二年補助一次健康檢查
    費新臺幣三千五百元。
    各機關未滿四十歲編制內之公務人員,自費參加健康檢查者,得以每
    二年一次公假登記一天前往受檢,並須受檢人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三、所需經費由各機關相關預算項下勻支。

四、受檢人員須事先向服務機關人事單位提出公假申請,並辦妥請假手續
    方得前往檢查;受檢人員得以公假登記一天前往受檢,惟因職務異動
    致得補助之健康檢查費增加而申請再一次檢查者,各機關得依其檢附
    之證明文件覈實給予公假,連同前一次最高給予二日。
    受檢人員以不影響公務為原則。
    實施健康檢查之項目,由受檢人員依補助額度及個人健康狀況,自行
    至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為合格之醫療機構(限於醫院及教學醫院)
    、經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品質策進會健康檢查品質認證之診所或經勞
    動部認可辦理勞工一般體格與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實施之。
    健康檢查費用由受檢人員先行負擔,於當年度內填寫補助費申請表並
    檢附醫療院所或機構之健康檢查繳費收據正本,向人事單位申請補助
    。
    實施對象於年度內已申請他項健康檢查補助者,不得再申請本項補助
    。
    各機關應繕造所屬人員實施健康檢查情形之清冊,並予以列管。
    本市立各級學校暨幼兒園教職員健康檢查,由本府教育局規劃辦理。


五、本處理原則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