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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里鄰長及民政人員表揚作業要點
民國 100 年 03 月 2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強化基層組織,鼓勵里長及民政人員積極推行區里業務工作及慰勉服務資深績優鄰長,以提高服務熱忱,發揮里組織功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表揚對象如下:
(一)現任里長、鄰長。
(二)區公所從事民政業務人員。


三、本要點表揚標準如下:
    (一)特優里長:
        1.現任里長且擔任該職務連續四年(或一屆)以上。
        2.推行里政及執行上級交辦事項,績效優異。
        3.熱心為民服務,有具體事蹟,足為楷模。
    (二)績優鄰長:
        1.品德優良、協助地方建設、熱心為民服務,推行里民大會或基層建設座談會、禮儀範例及端正禮俗宣導等具體事蹟,堪為里鄰楷模者。
        2.擔任鄰長職務二年以上。
    (三)資深鄰長:連續服務滿二十年以上未曾受本項表揚,且為現任鄰長。
    (四)績優民政人員:
        1.民政服務年資連續五年以上,最近三年考績,二年列甲等,且受表揚前一年為甲等者。
        2.工作認真、積極進取,勤奮為民服務,品德優良者。


四、表揚人數:
    (一)特優里長:以前一年十二月底之里數為基準,里數十五里以下表揚一名十六里至三十里表揚二名;超過三十里表揚三名。
    (二)績優鄰長:以前一年十二月底里之鄰數為基準,鄰數二十鄰以下表揚一名;二十一鄰至三十五鄰表揚二名;超過三十五鄰表揚三名。
    (三)資深鄰長:為現任鄰長,連續服務二十年以上未曾受本項表揚,不受人數之限制。
    (四)民政人員:各區公所表揚一名;里數二十里或人口數八萬以上增選一名。


五、有下列情事者,不予表揚:
    (一)最近三年曾受刑事、懲戒或行政處分確定。
    (二)最近五年內曾接受本項表揚。


六、各區公所推薦特優里長、績優民政人員,未符第三點服務年資者,得於員額分配數內,酌予遴薦服務二年以上並有確實具體優良事蹟者報本府表揚。


七、各區公所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將符合本要點規定之特優里長、績優與資深鄰長及績優民政人員分別依附件格式,送本府審查辦理表揚。


八、依本要點表揚人員,由本府頒發獎狀及紀念品。